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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上得利珠宝首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上得利珠宝首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上得利珠宝首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495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蔡丽杭、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黄珍森。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上得利珠宝首饰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

经营者:黄金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与被告莆田市上得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东峤上得利珠宝首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达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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