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7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城康娃娃玩具店。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闫沙市场。
经营者:赵新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城康娃娃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津县城康娃娃玩具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