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93号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朝斌,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红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诉被告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天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