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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索歌照明电器厂、王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索歌照明电器厂、王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正权,中山市古镇索歌照明电器厂,王苏平,中山市古镇江杰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05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索歌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古三创业路9号4楼之一。

经营者:王苏平。

被告:王苏平,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江杰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六坊东兴中路13号商业楼首层第16卡。

经营者:吴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索歌照明电器厂、王苏平、中山市古镇江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正权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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