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沈某、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11刑初287号
案件名称沈某、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某,石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金龙,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申请,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祁金龙为其辩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芳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石某、辩护人祁金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飞利浦”、“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换气扇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百乐路116号楼202室经营的“飞利浦品牌浴霸”(ID为stm999)、“飞利浦电器浴霸特营店”(ID为shijin5201987)两家淘宝网店铺进行网上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10000余元。

期间,被告人石某在明知被告人沈某售假,仍将ID为“shijin5201987”的淘宝网店铺借给其使用、为上述两家淘宝网店铺的售假商品提供文字描述、图片编辑或至实体店取货等帮助。

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欧普”、“OPPL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售假期间,擅自在灯具等电器、包装上使用“欧普”、“OPPLE”商标,欲在淘宝网店铺内进行网上销售,至案发尚未发生实际交易。

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处查获印有“飞利浦”、“PHILIPS”商标的集成吊顶、换气扇、LED灯驱动电源、使用说明书、商标贴纸、售后服务卡、外包装纸箱等物一批,印有“欧普”、“OPPLE”商标的LED灯、售后服务卡等物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清单、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投诉材料、授权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批复、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借记卡资料查询、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于某、钱某、干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0000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石某明知被告人沈某售假,仍为其提供帮助,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作用主要,是主犯;

被告人石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