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4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经营者:张永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兄弟烟酒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