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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45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50号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德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德尔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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