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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仁泉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仁泉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区仁泉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仁泉大药房,经营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陵园路安基新春天1号楼首层门面房。

经营者张恒瑞,男,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仁泉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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