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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阳罗五交化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9民初9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阳罗五交化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沅江市阳罗五交化电器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沅江市阳罗五交化电器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城中路。

登记经营者朱麓麒,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实际经营者刘喜云,女,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阳罗五交化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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