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544号罪犯梁家伟,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要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家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梁家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家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
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
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家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家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