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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胜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二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8号
案件名称吴朝胜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朝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朝胜,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无固定职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望东,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成,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朝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15号判决。

原审被告人吴朝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吴朝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吴朝胜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朝胜撤回上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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