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讯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新店区民权路100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黄肇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与被上诉人讯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连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暴风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3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暴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暴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根据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简称2010年管辖通知)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原告讯连公司系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讯连公司答辩称:根据2014年11月3日施行的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2014年管辖规定)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
上述规定颁布时间晚于暴风公司主张的2010年管辖通知,并且2014年管辖规定中并未对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之标的数额或是否属于港澳台案件进行限制。
因此,本案管辖的确定应当依照新法执行。
本案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符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关于级别管辖的受理案件要求,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法院驳回暴风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4年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暴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
讯连公司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暴风公司对本案管辖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暴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仍持原异议理由上诉至本院,坚持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市辖区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第一审案件,由所在市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讯连公司所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暴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故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
讯连公司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暴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