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66号原告多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5层1709。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尹石明。
原告多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尹石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多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鑫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尹石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鑫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尹石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多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