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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建始县三人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28民初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建始县三人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建始县三人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初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始县三人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建始县。

法定代表人王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安,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县三人行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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