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24、2225号原告:杨清,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柏豪。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久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邱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久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两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撤回两案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669.31元,两案共1338.62元,由原告杨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