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林余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建伟,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祥海,男,1979年2月7日出生。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阮祥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定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奥飞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奥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阮祥海的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