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佗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玉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总经理。
被告:潍坊华佗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州五十五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国泰民居14号楼10号商铺。
负责人:田素霞,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俊平,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佗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佗医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州五十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