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0310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新时代超市(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奉化市。
诉讼代表人:钟振平,系该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新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新时代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新时代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红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益春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