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6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经发区金果副食品超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许仲良。
委托代理人杜宁、吕炳斌,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经发区金果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