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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67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67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海。

被告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

经营者胡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崂山区永嘉轩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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