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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金林商场诚信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412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金林商场诚信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郑州金林商场诚信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12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林商场诚信家电商行。

经营者:吴留根。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郑州金林商场诚信家电商行(经营者:吴留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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