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14号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瑞国。
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楚瑞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