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忠静,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江,系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江源酒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农享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