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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军与罗任生、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郝军与罗任生、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军,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罗任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38号原告郝军,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任生。

被告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昭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8层815号)被告罗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军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罗任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军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好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罗任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郝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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