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2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60720072-X。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县惠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小霞。
被告:新建县惠隆贸易有限公司长征路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西路83号。
负责人:余小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建县惠隆贸易有限公司、新建县惠隆贸易有限公司长征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