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10号原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毛信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勺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勺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89.5元,由原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