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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江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4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汉江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江森源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森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XX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

上诉人武汉江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森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

源德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因此,江森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江森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森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江森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均在武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北省武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源德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源德盛公司起诉称:其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源德盛公司的销售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江森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销售的“安卓蓝牙不锈钢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专利ZL20142052××××.0完全相同,该商品由江森源公司生产、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请判令江森源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安卓蓝牙不锈钢自拍杆”商品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2.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其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源德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深证字第111090号公证书,以证明江森源公司其天猫旗舰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办理了一份网上购物。

2.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深证字第111091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09铺,提取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并对收取货物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源德盛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上述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源德盛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源德盛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对于江森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江森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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