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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贾亚强、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民终389号
案件名称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贾亚强、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贾亚强,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耿炎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才,男,汉族,1954年4月3日,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岑春亮,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亚强,男,汉族,1953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何同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亚强、新疆中惠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0元(巴州隆欣泰城建有限责任公司预交9300元,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93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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