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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科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3号
案件名称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科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贾科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3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新见、张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科欣,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科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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