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3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新见、张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科欣,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科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