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许某以人民币109400元的价格向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席修建出售1100枚Windows7中文专业版操作系统正版证明标签(COA)。
后经抽样检测,涉案的正版证明标签均非微软公司或微软公司授权企业生产,为侵犯微软公司Microsoft和Windows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陈述因家中有小孩和老人,且丈夫行动不便,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WINDOWS”商标的注册人为麦克罗斯夫特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商标注册证第67363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1月14日至2004年1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Microsoft”商标的注册人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商标注册证第14083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MICROSOFT”商标的注册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商标注册证第117533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
2014年1月,被告人许某以人民币109400元的价格向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席修建出售1100枚Windows7中文专业版操作系统正版证明标签(COA)。
后经抽样检测,涉案的正版证明标签均非微软公司或微软公司授权企业生产,为侵犯微软公司Microsoft和Windows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2014年8月12日,被告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始终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江苏赛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记录、鉴定证明、标签照片、证人席某、郭某证言、被告人许某供述与辩解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经销售的数量为1100枚Windows7中文专业版操作系统正版证明标签(COA),涉案金额约109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