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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市北区金万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市北区金万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市北区金万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0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

经营者李强。

被告市北区金万达超市。

经营者李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被告市北区金万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振华路金万达便利店、市北区金万达超市的起诉。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金万达便利店、被告市北区金万达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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