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358号原告:诸暨市友润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张玲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52746867。
法定代表人:侯志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航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友润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赵航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赵航锋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友润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唐袜业城有限公司、赵航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友润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