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06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县雪飞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资江路。
经营者夏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桃江县雪飞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