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21号原告:XX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尹明明,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明。
被告: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聪波。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均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超诉被告佛山市倍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倍特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