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5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建豹超市。
经营场所冠县北馆陶镇南关村。
经营者孙建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建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