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31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集镇瑜桥街*号。

经营者徐修兴,居民身份证��码303241967050854723.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春诚百货超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一二〇一���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