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6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琪,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955714。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01883。
被告刘德昌,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舒增飞,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刘德昌之妻。
被告舒增飞,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昌、舒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