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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第14号
案件名称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麦田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初第14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新一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金地步行街3楼3001-3002号。

经营者胡冬苟。

委托代理人戈卫东,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与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以下简称麦田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钱柜公司委托代理人夏芬,被告麦田歌厅委托代理人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柜公司诉称:钱柜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成立,至今近三十年。

自1993年以来,钱柜公司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等注册商标。

钱柜公司为业内最早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麦田歌厅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已严重侵害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麦田歌厅:1、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包括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宣传、团购及微信中使用“钱柜”、“錢櫃”、“錢櫃PARTYWORLD”等侵权标识。

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虚假宣传。

3、在《盐城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3226号、第34972号公证书,证明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商标注册证信息。

2、(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3225号公证书,证明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商标注册信息。

3、(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4号公证书及商标续展查询,证明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商标注册信息。

4、(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1号公证书,证明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商标注册信息。

5、(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5号公证书,证明第4003164号“钱柜”商标注册信息。

6、(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6号公证书,证明第4003716号“PARTYWORLD”商标注册信息。

7、(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2号公证书,证明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商标注册信息。

8、(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11612号公证书,证明钱柜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彭刚,有权自行或者另行指派代理人代表原告对任何知识产权请求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组证据:9、(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049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10、被告宣传、营销资料,包括:10-1.(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1421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原告对被告在互联网上侵权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进行的保全。

10-2.侵权团购一览表及附件,证明被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网上团购额即高达359001.2元,不包括其门店经营,侵权获利极大,性质极为恶劣。

10-3.关于建湖城论坛、58同城招聘、建湖人才网的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在建湖城论坛、58同城招聘、建湖人才网公司简介中均宣称是来自台湾的钱柜,恶意误导公众。

10-4.关于微信的网页打印件,其控制下的微信公众号“钱柜量贩KTV建湖店”,头像名称使用的是“PARTYWORLD錢櫃”,2016年1月17日发布的“钱柜KTV2016寻找最强的战略合作伙伴”显示该店每日人流量达3000以上,两年内公司VIP会员发展近3万人,且持续以涉案侵权标识进行宣传推广,扩大了侵权范围。

10-5.关于百度贴吧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相关公众将被告误认为原告企业,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10-6.商标对比表,将“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与被告侵权使用的涉案标识进行了对比,证明被告在其招牌、门店装饰及其宣传、大厅设施及其宣传、店内超市、包厢设施及其物品、打火机、纸巾盒、微信、大众点评网、点评团购网及美团网大量突出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三组证据:11、钱柜商标使用权及知名度证据,包括:11-1.钱柜在广州日报双休日杂志、东方早报、正点航空传媒、第一财经周刊上投放的宣传广告;

11-2.附件2.新浪、搜狐、浙江新闻、网易、腾讯及其央视等媒体对钱柜的新闻报道;

11-3.附件3.钱柜在大陆部分门店的经营情况。

其中上海朝代(全称上海朝代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于2001成立、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于2005成立、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

11-4.钱柜宣传册、广告及其官方网站,该组证据证明钱柜商标使用情况及其经营规模,以及涉案注册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1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7份14页、(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4411号公证书5页(支付凭证)、(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2441号公证书5页(发票),证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费约为85万元/年/家。

13、公证费发票(1000+100=1100元)。

14、取证消费(78元)。

15、差旅费票据,共计3311.7元。

1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的转账凭证(律师费为3万元)。

证据13-16证明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被告麦田歌厅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被告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建湖县麦田歌厅”,客观上看被告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虽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钱柜”字样,但字体和标识与原告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2、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已经将全部关于“钱柜”字样的标识进行更换,现在换成了“金钱贵”。

3、关于不正当竞争、网页的宣传,是网络公司而为,夸大了宣传的事实,被告没有受益,因此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4、关于赔偿费用,被告没有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被告经营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利润,处于亏损,又地处建湖县城,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北上广的形式来确定赔偿的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商标注册证,证明“金钱贵”商标申请人是北京京楚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注册下来。

2、一组照片,证明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已经不再使用“钱柜”字样的标识。

3、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的租赁面积是1345.78平方米,经营场所和范围较小,影响不大。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对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使用的“钱柜”标识与原告“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不同;

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网络公司宣传的,为了吸引客户,有夸大宣传的成分。

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中许可合同,都是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合同,与建湖县城来说有很大的差异;

相关的费用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金钱贵”商标申请人及注册人均为北京京楚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真实性有待核实,即使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被告已在其经营场所所有宣传及装潢上停止使用涉案“钱柜”商标,且被告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大众点评团购以及微信上仍然使用涉案“钱柜”商标进行宣传及营销。

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合同没有提供原件,合同中也没有签字。

本院对本案所涉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2,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待核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照片原件,故对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原告钱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钱柜公司为设立于台湾的法人,于2014年9月4日授权彭刚作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授权代表,自行或指派代理人代表钱柜公司对大陆的任何侵权人就侵犯钱柜公司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宜在大陆提起诉讼。

钱柜公司为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等系列商标的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提供娱乐设施;

音乐厅、娱乐信息;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等。

至起诉时止,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或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钱柜公司提供的宣传册、营业执照等证据表明,其在台湾地区及大陆开设多家分店,许可使用“钱柜”系列商标。

2006年至2010年间,钱柜公司持续在《广州日报》、《东方早报》、《武汉商报》、《橘子》、《正点》、《Easy》、《双休日》、《大学生商业观察》、《第一财经周刊》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钱柜”系列商标,在卡拉OK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麦田歌厅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麦田歌厅系2015年2月5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胡冬苟,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业,经营场所位于建湖县城金地步行街3楼3001-3002号。

2015年8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出具(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0495号公证书,就钱柜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李一威在麦田歌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麦田歌厅委托代理人与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工作人员周莉、唐汉留一起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金地步行街3F的“钱柜”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余杨柳、李一威对“钱柜”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及包厢部分设施进行拍照取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的“8312”包厢进行消费,取得盖有“麦田歌厅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一张、消费账单一张、超市账单一张、打火机一个、纸巾一盒。

公证书所附56张照片显示:在金地步行街入口处有“錢櫃”标识导向牌,KTV门头招牌有“钱柜”、“量販式KTV”、“麦田纯K3F”标识;

楼梯口有“錢櫃”、“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海报,在三楼KTV进门处墙头有“钱柜”标识、玻璃门上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收银台处有“钱柜”标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公示》上有“钱柜KTV”标识,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KTV内多处海报使用“錢櫃/QIANGUI量販KTV”、“钱柜量販式KTV”、“錢櫃量贩KTV”标识,开业礼品条幅抬头为“钱柜量贩KTV开业之喜”,冷饮冰箱有“錢櫃”标识,多处酒水招牌使用“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

墙上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为“PARTYWORLD錢櫃”,工作人员工作牌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宣传海报有“錢櫃量贩KTV”标识、“钱柜约‘惠’美团啦!

”宣传语、“PARTYWORLD錢櫃”微信二维码,出品间、楼梯紧急疏散图、配电间、灭火器使用处、更衣室、总经理室等处均使用“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

通往包厢墙上使用“钱柜”标识,包厢门上有“钱柜”标识,包厢里面墙上安全疏散示意图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灯光开关、简易点歌台有“金钱柜”标识,电视显示屏上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欢迎语有“欢迎光临建湖钱柜、欢迎光临钱柜KTV”等,包厢内提供的纸巾盒、打火机上有“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

公证书所附发票显示,付款方为个人,单价78元,发票上盖有麦田歌厅的印章。

公证书所附消费账单抬头为“建湖钱柜消费账单”,金额58元;

所附超市账单为“建湖钱柜超市账单”,金额为20元。

2015年6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14201号公证书,就麦田歌厅在“大众点评网”、“美团”、“淘宝”网上使用“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5月29日上午9:20时在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公证三室,在公证员尤东、甘伟的监督下,由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芬操作该房间内的台式办公电脑(电脑处于可以登陆的Internet状态),开始进行以下证据保全行为:……41.关闭所有标签页面,在地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盐城,搜索“钱柜”,依次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的“时代钱柜”、“香港钱柜”、“钱柜量贩式KTV”、“钱柜量贩KTV”、“钱柜量贩式KTV(双山南路店)”、“钻石钱柜”、“时代钱柜演艺酒吧”,浏览相关页面、照片及评论,保存部分网页至文件夹1并依次命名为“305-312”;

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中。

42.关闭所有标签页面,在地址栏输入“www.meituan.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盐城,在“团购”中搜索“钱柜”,点击浏览搜索结果中的相关信息,保存部分网页至文件夹1并依次命名为“313-322”;

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3中。

43.关闭所有标签页面,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在“宝贝”中搜索“盐城钱柜”,点击浏览搜索结果中的相关信息,保存部分网页至文件夹1并依次命名为“323-324”;

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中。

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大众点评网”团购“盐城”显示“【人民路】钱柜量贩KTV,地址:人民南路金地步行街3楼,电话:0515-8060****”。

“美团”盐城显示“【人民路】钱柜量贩KTV,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金地步行街3楼,电话:8060****”。

“淘宝网”显示“【盐城建湖县】钱柜量贩KTV欢唱套餐娱乐折扣券皇冠保证,商家地址:钱柜量贩KTV人民南路金地步行街3F,电话:0515-8060****”。

“建湖城论坛”网页打印件显示:“【招聘】建湖钱柜KTV急招”主题帖,内容为:“钱柜,是一个以量贩式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高层次、健康休闲的全国连锁性质的娱乐场所,不同于一般的歌厅、舞厅,产品以包厢、酒水饮料及餐点为主。

钱柜从八十年代初在台湾盛行以来,已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品牌,同时也是KTV这一行业的最强品牌。

到目前为止,已在台湾开店二十余家。

从九四年起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武汉、长沙、杭州以及等地开设分店十余家。

近期的目标是三年之内在全国再开二十余家。

钱柜KTV(建湖店)急聘:男女服务生,收银员,文员,底薪+提成月工资2500以上,联系人:吴先生1807165****”。

“58同城招聘”网页打印件显示“建湖钱柜KTV,是一个以量贩式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高层次、健康休闲的全国连锁性质的娱乐场所,不同于一般的歌厅、舞厅,产品以包厢、酒水饮料及餐点为主。

钱柜从八十年代初在台湾盛行以来,已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品牌,同时也是KTV这一行业的最强品牌。

到目前为止,已在台湾开店二十余家。

从九四年起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武汉、长沙、杭州以及等地开设分店十余家。

近期的目标是三年之内在全国再开二十余家。

公司地址盐城建湖人民路金地步行街3F。

”“建湖人才网”网页打印件显示:“企业名称为建湖钱柜量贩KTV,地址建湖县人民路金地步行街。

公司简介为钱柜,是一个以量贩式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高层次、健康休闲的全国连锁性质的娱乐场所,不同于一般的歌厅、舞厅,产品以包厢、酒水饮料及餐点为主。

钱柜从八十年代初在台湾盛行以来,已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品牌,同时也是KTV这一行业的最强品牌。

到目前为止,已在台湾开店二十余家。

从九四年起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武汉、长沙、杭州以及等地开设分店十余家。

近期的目标是三年之内在全国再开二十余家。

同时,公司简介还使用‘錢櫃/QIANGUI量販KTV’标识”。

麦田歌厅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为“PARTYWORLD錢櫃”,并以钱柜量贩KTV建湖店名义,分别于2016年1月7日发表《钱柜KTV2016寻找最强战略合作伙伴》、2016年2月24日发表《钱柜量贩式KTV优惠多多,我在我柜,你在哪?

》和《钱柜量贩式KTV7元起就可以欢唱啦!

!

!

》等推广文章。

“百度贴吧建湖吧”网页打印件显示有“建湖冒牌钱柜KTV,拿真的钱柜会员卡去消费,居然还要…”、“钱柜唱歌怎么算的,按小时?

还是时间段的”、“建湖钱柜前台电话谁知道”、“谁知道建湖钱柜ktv的订座热钱的,求告知”、“建湖钱柜!

人生的第一次”、“建湖钱柜八次卡每张仅需100元,两张以上更优惠”、“大家知道钱柜KTV大包要多少钱一晚上吗?

”、“钱柜KTV真的是个坑人的地方,再也不想去了”等主题贴。

三、原告钱柜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相关事实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许可其使用“钱柜”系列商标,许可费分别为773036.57元、742078.62元,期限均为1年;

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许可其使用“钱柜”系列商标,许可费为921721.69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分别与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许可费分别为898537.73元、873625.46元,期限均为1年;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分别与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许可其使用“钱柜”系列商标,许可费分别为855845.56元、873925.67元,期限均为1年。

钱柜公司就上述付款出具了发票。

原告钱柜公司以“大众点评网”团购367.2元+“美团”团购(公证书)116112元+“美团”团购(网页打印件)244522元计算赔偿数额。

此外,钱柜公司还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30000元、取证费78元、差旅费3311.7元。

四、其他事实2015年7月11日,案外人北京京楚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781299号“金钱贵”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主要包括学校(教育);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

录像带发行;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

游乐园;

体操训练;

玩具出租;

动物园服务,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9月6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麦田歌厅在其经营场所门面、店内装潢、灭火器等更换了涉嫌侵权标识,使用了第14781299号“金钱贵”注册商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麦田歌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钱柜KTV”等标识是否构成对“钱柜”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麦田歌厅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果侵权成立,被告麦田歌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告麦田歌厅侵犯了“钱柜”系列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钱柜公司系“钱柜”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或续展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钱柜公司通过境内外开设多家分店及广泛宣传,使其“钱柜”系列商标在卡拉OK演唱行业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被告麦田歌厅是提供卡拉OK演唱服务的商户,与钱柜公司的服务领域相同。

被告麦田歌厅在经营场所门头招牌、装潢装饰、宣传海报、包厢内电视屏幕、打火机、冷饮冰箱、酒水招牌、超市账单等载体上使用“钱柜”、“钱柜KTV”、“钱柜量販式KTV”、“錢櫃”、“錢櫃量贩KTV”、“錢櫃/QIANGUI量販KTV”、“PARTYWORLD錢櫃”、“金钱柜”、“建湖钱柜”等作为服务标识,与“钱柜”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所涉服务事项与钱柜公司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侵害了“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麦田歌厅在“大众点评网”、“美团”、“淘宝”上使用“钱柜量贩KTV”;

在“建湖人才网”上使用“錢櫃/QIANGUI量販KTV”等标识属于商业推广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麦田歌厅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为“PARTYWORLD錢櫃”,并以钱柜量贩KTV建湖店名义,分别于2016年1月7日发表《钱柜KTV2016寻找最强战略合作伙伴》、2016年2月24日发表《钱柜量贩式KTV优惠多多,我在我柜,你在哪?

》、《钱柜量贩式KTV7元起就可以欢唱啦!

!

!

》等推广文章,同样属于商业推广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麦田歌厅在互联网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被告麦田歌厅以“建湖钱柜”名义,在“建湖城论坛”、“58同城招聘”、“建湖人才网”等载体上发布招聘广告,其企业简介为“钱柜,是一个以量贩式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高层次、健康休闲的全国连锁性质的娱乐场所,不同于一般的歌厅、舞厅,产品以包厢、酒水饮料及餐点为主。

钱柜从八十年代初在台湾盛行以来,已成为这一行业的第一品牌,同时也是KTV这一行业的最强品牌。

到目前为止,已在台湾开店二十余家。

从九四年起陆续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武汉、长沙、杭州以及等地开设分店十余家。

近期的目标是三年之内在全国再开二十余家。

”事实上,麦田歌厅与钱柜公司并无任何渊源或关联,这种宣传方式主观上是为了攀附钱柜公司的商誉,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麦田歌厅与钱柜公司存在加盟、许可等特殊关系,足以引人误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麦田歌厅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麦田歌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钱柜”等标识,侵犯原告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被告麦田歌厅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门面经营中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但未提供证据其在“大众点评网”、“美团”、“淘宝”、“建湖人才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载体上已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故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钱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麦田歌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钱柜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主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一并赔偿,且包含合理开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将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额:1、“钱柜”系列商标知名度;

2、商标使用许可费;

3、麦田歌厅的主观恶意;

4、钱柜公司的经营时间、规模、营业状况;

5、钱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銭櫃CASHBOX”、“PARTYWORLD歡樂派對”、“錢櫃PARTYWORLD”、“钱柜PARTYWORLD”、“钱柜”、“PARTYWORLD”、“CASHBOX銭櫃K·T·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建湖城论坛”、“58同城招聘”、“建湖人才网”等网站中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盐城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负担2640元。

(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建湖县麦田歌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长  贾 娟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人民陪审员  卞拥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金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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