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765号原告范秀君,女,汉族,1973年8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林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蔡林风,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严桦,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向阳、王晓炜,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君诉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林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君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桥市场林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秀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秀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