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00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城关街道兴君水仙校工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TQBJJ1Y,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3-11-100533。
经营者周君,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丽,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长海县,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城关街道兴君水仙校工商店、张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