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639号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财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财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财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财峰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财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