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75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一家人超市,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孙雪燕,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一家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一家人超市达成庭外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