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057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
委托代理人:郭小鲁,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衣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衣购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衣购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