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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晓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595号
案件名称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晓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刘晓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95号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熠、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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