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954号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楠楠。
委托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晓峰,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金柏丽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红志。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柏丽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柏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珠海蔻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