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8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许斌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经营者许斌。
委托代理人祁春,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许斌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