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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忠兴计算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0民初652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忠兴计算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忠兴计算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52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忠兴计算机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经营者殷秀玲,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金胜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忠兴计算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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