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359号原告:梅建云,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X。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苏华娜,分别、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梅建云诉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专利纠纷,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范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