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47号原告李伟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建华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号*单元*号。
经营者王得民。
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建华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李伟敏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