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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尚优便利店、陈义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尚优便利店、陈义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尚优便利店,陈义尚,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203房,组织机构代码77412133-2。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颖,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区尚优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怡华街18号恒信花园D区*幢首层10卡。

经营者:陈义尚,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陈义尚,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二期F1幢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尚优便利店、陈义尚、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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